華容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湘0623民初1486號
原告:顧某,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湖南省華容縣。
被告:莊某,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湖南省華容縣。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系親戚關系,被告因資金周轉不暢,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于2016年5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單,載明“今借到顧某人民幣捌萬元借款人莊某”。借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僅支付利息共計25000元,未償還本金。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并出具借款單,原告依約履行了出借義務,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要求償還,被告未及時償還借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原告陳述已與被告口頭約定利息2分,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視為雙方未約定利息,但被告已支付的25000元利息系其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確認,不將其作抵本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8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顧某借款本金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胡四清
法官助理李岳華
書記員劉杰
2021-07-20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