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021)遼02民終406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于某1,男,1975年10月22日生,漢族,住遼寧省莊河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某1,男,1969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遼寧省瓦房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木英、段廣滿,遼寧志方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韓某,女,1950年3月22日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遼寧省瓦房店市。
原審被告:馬某2,女,1976年10月24日生,漢族,住大連市沙河口區(qū)。
原審被告:馬某3,女,1974年4月21日生,漢族,住遼寧省莊河市。
原審被告:馬某4,男,1978年8月2日生,漢族,住大連市沙河口區(qū)。
原審被告:于某2,男,1978年11月23日生,漢族,住大連市沙河口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被告韓某與馬先耀系夫妻關系,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馬先耀于2016年5月23日死亡注銷戶口。被告馬某2、馬某3、馬某4系馬先耀的女兒、兒子。被告馬某3與被告于某1系夫妻關系。被告于某1與被告于某2系同鄉(xiāng)關系。
馬先耀曾于2014年1月向原告馬某1借款,因到期未按時償還借款,2014年12月1日,馬先耀向原告馬某1出具《借條》,內容為:“今日馬先耀借馬某1人民幣伍拾萬元(500000),馬先耀將位于沙河口區(qū)一處房產(房證號:大房權證沙私字第**)抵押給馬某1,雙方約定還款日期為2015年10月1日,如馬先耀逾期未還款,馬先耀將上述房產無償過戶給馬某1,借款期間,馬先耀不得將上述房產買賣、出租、轉讓、贈與他人,如有變故將由擔保人代為履行還款義務。馬先耀身份證號:2102191942********。馬某1身份證號:2102191969********。”馬先耀在借款人處簽名,被告于某2、馬某3在擔保人處簽名,高某在見證人處簽名。借款日期:2014年12月1日。在《借條》簽字的下方補充內容記載:“以上合同雙方約定借款人馬先耀于2015年10月1日還清,由于借款人原因借款未還上,雙方重新約定還款日期延至2016年8月1日?!北桓嬗谀?、馬某3在擔保人處簽名并按手印,高某在見證人處簽名并按手印。日期為2016年3月2日。
2017年9月21日、原告馬某1、被告于某1、于某2就上述借款事宜進行協(xié)商,簽訂《協(xié)議書》,內容為:“關于馬先耀房屋借款一事,由于某1負責將房屋過戶給馬某1抵債,此事作一了斷,此事假如不妥由于某1全負責。期限為伍個月,如果伍個月辦不了,按原有借條執(zhí)行,過戶費用由于某1負責?!庇谀?在負責人處簽名并按手印,馬某1在同意人處簽名并按手印,于某2作為擔保人簽名并按手印。日期為2017年9月21日。
原告及被告于某1共同認可已還款30萬元。
原告提交的2014年12月1日馬先耀向原告馬某1出具《借條》及日期為2016年3月2日的“補充協(xié)議”中的見證人高某于2018年12月18日與被告于某1的通話錄音內容:……高:“小于,你別叫我倆在里面難做,第一,你困難的時候找你弟,你弟找我,我又找了大馬(馬某1),對不對?人家困難的時候幫了你,你得感恩,感謝人家,對不對?”于:“我不是感謝,我還是十分感謝!”高:“你怎么是有點不太認賬似的?!庇冢骸拔以趺淳筒徽J賬,這事沖我辦就妥了,咱倆達成協(xié)議,我年年還款就完了?!薄撸骸叭藘煽谧幽媒钘l給我看了,都好幾年了,我也想不住,我主要看看上面寫了你老丈人馬先耀借馬某1的,上面欠條寫了五十萬,對不對呀?”于:“這個東西咱不是不還人家,這些事我不想電話里面說,他只要能讓我每年還款,我和他達成個協(xié)議就完了。”……于:“高哥,我沒說不認賬,我沒有一點意思想不認賬,我就說這錢讓我分五年還,不要緊?!薄霸郜F在不用講那么多,好不好啊哥,不管我老丈人怎么寫的,這錢現在是不是我用的吧?!薄撸骸拔艺f這事吧,小于啊,人家生氣有兩點,第一,你不承認借人家四十萬,第二,你說嫌利息高了?!庇冢骸案?,我要不承認借他錢,我能和他達成協(xié)議嗎?這話說的貼邊嗎?”高:“你聽我說哈,你嫌利息高,他和我說,好到五年了都,給我多少利息?才背多少錢?光說有什么用,人家跟你要了嗎?人家根本就不和你要,你只要給本金就行了,四十萬本金給人家就完了,對不對?這話你說還不夠意思嗎?你還說要拿五萬給人擺平?!庇冢骸皦蛞馑?,咱不用這么去講,他把房照扔給俺小舅子,好不好哥?這40萬本金我給他打欠條行不行?我五年還你行不行?”……于:“高哥,喃這事想多了,他跟我搞錄音,可能我也想多了,我絕對不會不認這筆賬?!备撸骸敖钘l我也看了,很明白的事,擔保人是于某2和馬某3,你對象擔保的,找不找你找他倆,對不對?”于:“我們可能不認這筆賬?我只不過說你這筆賬現在就歸我身上”,高:“老弟,我還是見證人,到時候我能說那錢你沒借嗎?那可能嗎?對不對?”于:“不可能呀,我說老高和我弟倆都可以實話實說,這話我都說過的,現在就是和我倆打個還款協(xié)議,把房證扔給我小舅子,管他去怎么辦?!备撸骸拔矣X得人家大馬辦的夠意思,人家說這幾年利息錢都無所謂了,只要你四十萬的本金,那么這件事叫你來做能做到什么樣、你滿不滿意?”于:“我沒不滿意,我拿出十八萬我都認了,別說就這事,對不對?我沒不滿意。我說我現在就給你四十萬,我也承認,你就給我達成五年還款就妥了,房證給我小舅子就妥了,我也承認,我這事要求格外嗎?高哥”……于:“哥你去跟他溝通溝通哈,就是以我的名義那天,打個協(xié)議40萬,我去還,一年還五萬,五年還完,能不能行吧?”高:“你一年還五萬,幾年能還完?五年怎么能還四十萬?”于:“我后兩年還十萬,前兩年還五萬?!备撸骸扒皟赡赀€五萬,后三年還十萬。”于:“嗯”高“五年還四十萬?”于:“對呀”……同日第二次通話,……于:“我認可這四十萬,我現在也認可,但是我認可他就不需要去打官司和我賭氣,我認可,我現在我也認可,我沒不認可這個事兒?!?br />
另查,被告馬某3未參加本次庭審,其在一審法院原審庭審中陳述,“第一次是我借的30萬元,打的10萬的利息。還款的事我沒有經手,但是我總計還款的有28萬元,第一次的10萬元是我打過去的,這回18萬元是我父親病了,我和于某2又重新打了條,最后打的條在原告手中?!?br />
被告于某2未參加本次庭審,其在原審作出一審判決后,市法院二審審理中陳述,“當時于某1找我借錢,我說沒有錢,于某1說讓我找別人借點,于是我通過高某找到馬某1借了錢,馬某1說沒有東西抵押不借。于某1找其岳父馬先耀,用馬先耀的房子做抵押借了30萬元左右。因為借完款之后,我沒有太關心于某1和馬某1之間的償還事項。2014年之后,第一次已經還清了,第二次2014年前后又借款,具體金額記不清了?!?/p>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原告提供的《借條》載明的借款人為馬先耀,馬先耀已于訴訟前即2016年5月死亡注銷戶口,現原告起訴請求馬先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原告本金40萬元及利息的義務,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按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處理。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借款的主體、借款本金數額多少及還款30萬元的性質。
關于借款主體,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舉證情況,該院認為,1.現原告提供的借條載明“馬先耀借馬某1人民幣……”,馬先耀在該借條的借款人處簽名,故應認定該借條中載明的借款人主體為馬先耀;2.被告馬某3、于某2訴訟中的陳述,也證實了原告據以主張借款的借條,為2014年1月借款未償還而再次出具的。案涉借款系借條中載明借款,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相對人為馬先耀;3.見證人高某于2018年12月18日與被告于某1的通話錄音中,被告于某1陳述:“我們可能不認這筆賬?我只不過說你這筆賬現在就歸我身上”等,結合前述兩點,也可看出,案涉借款的借款相對人為馬先耀。被告于某1自認其是實際借款人,原告不予認可,于某1也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否定馬先耀的借款人身份,故對其意見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于某1主張的原告提供的2014年12月1日,借款人為馬先耀的借條載明的借款未實際履行的意見,該院認為,在該借條的下方,又于2016年3月2日補充記載“以上合同雙方約定借款人馬先耀于2015年10月1日還清,由于借款人原因借款未還上,雙方重新約定還款日期延至2016年8月1日?!?017年9月21日,原告馬某1、被告于某1、于某2簽訂《協(xié)議書》,內容為:“關于馬先耀房屋借款一事,由于某1負責將房屋過戶給馬某1抵債,此事作一了斷,此事假如不妥由于某1全負責。期限為伍個月,如果伍個月辦不了,按原有借條執(zhí)行,過戶費用由于某1負責?!备鶕鲜鍪聦嵎治觯鲜鋈葑C據能夠相互銜接,體現了款項實際履行并對未償還款項進行處理的內容,應當認定被告于某1所抗辯的其本人于2014年1月向原告所借款項即為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條所指向款項。被告于某1的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借款的數額,1.借條載明的借款數額為50萬元,原告認可實際借款40萬元,另有10萬為雙方約定的利息10萬元;2.原告提供了書寫欠條時在場見證人高某的證言,證實了約定借款40萬元的事實;3.原告提交的見證人高某于2018年12月18日與被告于某1的通話錄音中,被告于某1對于借款數額40萬元未予否認,可以證明實際履行的借款數額為40萬元。故雖然原告現提供不了當時向馬先耀或被告的轉款證明,但結合馬某3、于某2對借款事實的認可及證人高某的證言,有理由認定原告實際向馬先耀出借款項的事實成立,實際出借款項數額為40萬元。原告請求償還的借款本金40萬元,予以支持。
關于還款30萬元的性質,對于在2014年借款后,被告還款30萬元的事實,原告及被告于某1均沒有異議,原告主張為利息,被告于某1主張為本金,根據認定的借條載明內容及原被告的陳述,雙方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有關于利息的約定,在本案原審中,被告于某1也陳述償還的利息,雖然在原審和本次審理中,對于數額有所變化,但不影響款項性質的認定,即30萬元還款為償還利息。被告于某1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原告與馬先耀約定的借款10個月的利息10萬元,顯然超過24%的法律規(guī)定利率上限,原告現主張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承擔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被告韓某、馬某2、馬某3、馬某4系馬先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在繼承馬先耀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本金4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被告于某1自愿對上述借款承擔償還義務,構成債務加入,應予準許。其應對案涉4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钡诙鶙l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北桓嬗谀?、馬某3在馬先耀向原告出具的借條上承諾承擔擔保責任,未約定保證方式,應按連帶保證認定。原告持有的馬先耀于2014年12月1日《借條》及2016年3月2日“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最后還款時間為2016年8月1日,原告無據證明其在約定還款期限屆滿的6個月內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故對于原告請求被告馬某3、于某2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于某1辯稱的款項本金已經全部付清的意見,依據原告與被告于某1、于某2于2017年9月21日所簽訂的協(xié)議書內容來看,是對馬先耀案涉借款未償還情況下的處理意見,故不能認定在2017年9月21日協(xié)議書形成之后,馬先耀或各被告曾向原告償還過借款本金,且在見證人高某于2018年12月18日與被告于某1的通話錄音中,被告于某1對于應償還借款40萬元未予否認,被告于某1意見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審被告韓某、馬某2、馬某3、馬某4的親屬馬先耀生前向被上訴人馬某1出具借條,并約定房產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該借款實際由上訴人于某1使用,由被上訴人馬某1轉入上訴人于某1賬戶,且相關當事人先后對案涉借款的償還期限和方式達成補充協(xié)議,一審根據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認定馬先耀為借款人,上訴人于某1根據協(xié)議的約定構成債務加入,并無不當。因馬先耀去世,現無證據證明其法定繼承人放棄對遺產的繼承,一審判決其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案涉?zhèn)鶆粘袚鍍斬熑渭吧显V人于某1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關于上訴人認為實際是上訴人與中間人及被上訴人形成借貸關系,其參與是債權的轉移,不是債務的加入,其是真正借款人,每次還款均是償還本金,并不是給付利息,原審認定給付利息錯誤的上訴理由,現有證據顯示馬先耀生前出具借條,并約定用其房產抵押,上訴人作為借款的實際使用人及還款人,不影響依據借條對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認定,上訴人認為每次償還的是本金,與其協(xié)議中的約定不符,亦與其同高某的通話錄音內容不符,且其每次償還本金后,在相關協(xié)商還款時亦未對借款本金重新作出約定(即扣減已償還部分),不符合常理。故上訴人于某1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上訴人于某1負擔(已預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繆明
審判員富喜勝
審判員毛國強
書記員孫雨寧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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