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飛與李某龍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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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務合同糾紛(2021)遼1422民初1678號

原告:王某飛,男。
被告:李某龍,男。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春季,因被告在居住地有一塊約5畝荒地需要平整挖坑植樹,被告找到原告,原告用其挖掘機將該塊土地平整后挖樹坑,施工共計9天。雙方約定按每小時130元支付勞務費,總計被告應給付原告勞務費11000元。施工完成后,被告曾支付給原告2000元勞務費,剩余的9000元勞務費,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給付。2019年12月22日,被告給原告出具了一張欠條,欠條中載明:“今李某龍因用挖掘機開地欠王某飛人民幣9000元,雙方約定還款期限為2020年10月1日前給付”。欠款期限屆滿后,被告仍未給付,故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從原告的陳述以及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欠條等證據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被告拖欠原告9000元勞務費事實存在。被告應按雙方約定履行給付原告勞務費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龍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王某飛勞務費9000元整。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減半負擔2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建昌縣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zhí)行。應予退回原告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學富
書記員丁高奇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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