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與李某撫養(yǎng)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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祿豐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撫養(yǎng)費糾紛(2021)云2331民初1108號

原告:楊某,女,2002年5月2日生,彝族,云南省楚雄市人,紅河衛(wèi)生職業(yè)學院學生,住楚雄市。
被告:李某,女,1978年11月18日生,彝族,云南省祿豐市人,初中文化,農民,住祿豐市,系原告之母。

本院認為,對于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案原告起訴時已成年,且不存在不能獨立生活的法定事由。原告起訴主張,由被告支付其學習期間生活費的訴訟請求,缺乏充分的事實和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鑒于原告在校學習生活,被告應當多給予關心和幫助。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計收50元,由原告負擔(已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加會
書記員楊宇航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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