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橋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882民初3709號
原告曹某,女,1993年3月22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大石橋市,現(xiàn)住大石橋市。
被告呂某1,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漢族,住大石橋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生育一女呂某2,原告稱被告長期在外生活不回家,雙方從2018年2、3月份開始分居至今,被告對此予以否認,認為被告常年在外地工作,雙方不屬于分居。雙方婚生女現(xiàn)和被告父母生活,孩子在湯池小學讀二年級。雙方均不同意直接撫養(yǎng)孩子。雙方自認無財產、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原告雖然要求與被告離婚,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且雙方均不同意直接撫養(yǎng)孩子,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為維護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曹某要求與被告呂某1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自負擔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興華
書記員喬奇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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