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甘0922民初1361號
原告:王某,女,漢族,甘肅省瓜州人,農民,住甘肅省瓜州。
被告:郭某,男,漢族,甘肅省瓜州人,農民,住甘肅省瓜州。
被告:溫某(郭某之妻),女,漢族,甘肅省瓜州人,農民,住甘肅省瓜州。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14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10萬元的借條一張,約定借款期限為十天,利息按2%計算。當日,原告扣除3000元利息后,通過瓜州農商銀行向郭某賬戶內轉入97000元。后二被告未按約定期限還款?,F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處。
本院認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未償還的事實,由原告提交的借條等證據予以證實,且庭審中被告郭某亦認可,原告要求其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應予支持。原告扣除3000元利息后實際向郭某賬戶內轉入借款97000元,故借款本金應認定為97000元。原告主張的利息39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雙方的約定,予以支持。溫某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某、溫某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97000元、利息39000元,合計136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書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已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1540元,由被告郭某、溫某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典
書記員向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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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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