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與劉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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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京03民終953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甄某,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北京北一機床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北京市通州區(qū)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靜,北京市都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通州區(qū)民辦教育服務中心督查員,住北京市通州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甄某、劉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2年2月27日登記結婚,2018年2月25日育有一子甄某某,2019年12月13日,雙方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民政局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協(xié)議離婚。協(xié)議書中,雙方對于婚后共同財產作如下分割:“歸女方:位于通州區(qū)122號兩居室一套屬于女方婚前房拆遷所得,男方放棄該房產的50平米指標權益;河北省廊坊市102室(房產證號:廊房權證香字第XXXX號)。馬自達6汽車一輛,車牌號:×××。歸男方:上述河北廊坊市房產系雙方婚后共同財產,男方放棄該房產的所有權,女方給付男方20萬元作為補償?!?/p>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夫妻雙方協(xié)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fā)現(xiàn)訂立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雙方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F(xiàn)甄某以其受劉某脅迫為由,要求撤銷該協(xié)議書,但其并未就劉某脅迫進行有效舉證,故對其該項訴請,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其要求對102號房屋、122號平房拆遷所得房屋權益及馬自達小轎車進行重新分割的訴請,因上述財產在雙方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中均予以分割,且該協(xié)議書真實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履行,對其要求重新分割的訴請,一審法院亦不予支持。判決:駁回甄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5元,由甄某負擔(已交納)。
本院認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有關這證據可以看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應否予以撤銷。本案中,甄某與劉某原系夫妻,在雙方離婚時簽訂了一份《離婚協(xié)議書》,對于雙方的房產、拆遷購房指標權益、車輛均作出了具體的約定?,F(xiàn)甄某以簽訂該協(xié)議時受到脅迫、涉案協(xié)議顯示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該協(xié)議,對于協(xié)議中約定的房產重新進行分割。就此,本院認為,離婚協(xié)議是對于包括雙方身份關系、子女撫養(yǎng)、財產處理一并進行處理的綜合協(xié)議,有別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在沒有證據證明存在脅迫的情形下,甄某僅以協(xié)議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缺少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處理正確。

綜上所述,甄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由甄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林存義
法官助理眭立
法官助理劉艷輝
書記員王艷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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