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與湖南金美嘉盛勞務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1,043字數(shù) 1147閱讀模式

沅陵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21)湘1222民初1094號

原告:彭某某,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江西省宜春市人。
被告:湖南金美嘉盛勞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匡傳志。
被告:周某某,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漢族,湖南省長沙市人。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1年3月8日,原告彭某某與被告湖南金美嘉盛勞務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土石方工程聯(lián)合施工合同書》,合同書中約定:原告彭某某于合同簽訂當天向被告湖南金美嘉盛勞務工程有限公司交納合同履約金400000元,此款于原告彭某某挖機機械設備進場后33日內(nèi)由被告公司退還。如在2021年3月16日內(nèi)未進場,則被告公司當即返還原告彭某某的履約金400000元,如未能及時返還,被告公司承當相關經(jīng)濟責任和相應賠償責任。同日,被告周某某簽訂了擔保協(xié)議,對被告湖南金美嘉盛勞務工程有限公司退還原告彭某某履約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21年3月24日,原告與被告湖南金美嘉盛勞務工程有限公司協(xié)商終止合同,雙方簽訂了《合同終止書》,約定被告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返還原告履約金400000元,如被告公司未返還,則向原告彭某某支付違約金20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原、被告簽訂的《土石方工程聯(lián)合施工合同書》、《擔保協(xié)議》及《合同終止書》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本案中,原告彭某某向被告公司支付了400000元履約金,被告湖南金美嘉盛勞務工程有限公司承諾于2021年3月31日前返還,如未返還,則向原告彭某某支付違約金20000元。履行期限屆滿后,被告湖南金美嘉盛勞務工程有限公司仍未退還原告履約金,構(gòu)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對原告彭某某要求被告湖南金美嘉盛勞務工程有限公司返還履約金400000元、違約金20000元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周某某在擔保協(xié)議中承諾對被告湖南金美嘉盛勞務工程有限公司退還原告彭某某履約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此,原告彭某某要求被告周某某對履約金400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八十一條、第六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南金美嘉盛勞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彭某某履約金400000元、違約金20000元,共計420000元,并以40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21年4月25日起按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債務清償時止;
二、被告周某某對上述債務中的履約金400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600元,減半收取3800元,由被告湖南金美嘉盛勞務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丁杰
法官助理涂顯衛(wèi)
書記員向濤

2021-06-30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