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合同糾紛(2021)川3401民初2596號
原告:羅某,女,漢族,1975年6月3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航天大道東延線鷺洲威尼斯半島**。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丹,四川朱木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李某,女,漢族,2005年3月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航天大道東延線鷺洲威尼斯半島**。
法定代理人:羅某,女,漢族,1975年6月3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航天大道東延線鷺洲威尼斯半島**,系李某之母。
被告:涼山州美碩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長安中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3400MA65JRH08H。
法定代表人:熊建方,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麗萍,女,漢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系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8日,原、被告簽訂了《涼山州美碩教育全日制學生協議書—中考補習》,原告李某到被告開辦的西昌市新貴族文化藝術學校處進行中考沖刺培訓,約定培訓周期自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6月7日止,學費為:18800.00元、代管費16000.00元、住宿費4000.00元、資料費每學年1000.00元、公物押金200.00元,共計:40000.00元。合同第五條載明:“乙方學生屬于中考沖刺,甲方承諾保上涼山州任何一所普通高中(包括乙方學生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普通高中),如不能達到甲方承諾效果,甲方退還乙方所繳納學費總額的20%,退費范圍不包含代管費、資料費、生活費、食宿費等?!痹嬉兰s向被告繳納了上述一學年的費用,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據。原告李某在被告處住宿和培訓一學期后,恰遇新冠病毒流行,公立學校通知學生在家上網課,被告給學生開展了幾天網課后,再未對原告進行任何形式的培訓,隨后公立學?;謴驼7敌I险n,被告也未再開展培訓。現原告請求被告退還其培訓費用及損失,遂訴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涼山州美碩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不具有相應的教育培訓資質。李某在合同簽訂以后在被告處接受培訓時間為半學期即合同期間約定的一半。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涼山州美碩教育全日制學生協議書-中考補習》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被告涼山州美碩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沒有取得相關教育培訓資質,超越經營范圍與原告訂立培訓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彪p方簽訂的合同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合同。雙方間訂立的合同目的是通過被告機構的培訓教育使李某保上涼山州任何一所普通高中(包括乙方學生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普通高中),但作為培訓機構的被告在明知自身不具備培訓資質的情況下與原告簽訂培訓合同,該行為與國家提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誠實、信用背道而馳,對能否達到合同目的毫無保障,同時原告在簽訂合同之前負有審查、注意義務,對被告是否有簽訂該合同資格應當進行審查,但原告沒有盡到該義務,存在自身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钡囊?guī)定,本案中被告在沒有培訓資質的情況下與原告簽訂合同,屬無效合同,應將學費18800.00元返還原告,同時由于原告自身也存在過錯,在案涉合同雙方已經部分履行的情況下,在期間產生的住宿、管理等費用應當由其支付,該費用為代管費16000.00元、住宿費4000.00元、資料費每學年1000.00元總和的50%即10500.0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損失費用,因合同簽訂過程中原告也存在過錯,同時對該損失無證據支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涼山州美碩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羅某、李某培訓費用29500.00元;
二、駁回原告羅某、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費1550.00元,減半收取計775.00元,由被告負擔。
法律文書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審判員馬曉方
書記員賈煜寒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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