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吉0281民初1145號
原告:黃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陳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張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孫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陳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2018年2月6日,由孫某擔保,陳某、張某在黃某處借款5000元,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并為黃某出具欠據(jù)一份。后經黃某多次索要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庭審中,黃某只要求償還其利息1000元,其余利息自愿放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欠條一份及當事人的陳述等。
本院認為:陳某、張某在黃某處借款,并為黃某出具借據(jù)的事實,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規(guī)定,故黃某與陳某、張某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成立并生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之規(guī)定,陳某、張某應當償還黃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孫某自愿為韓忠軍的借款提供擔保,并在欠條中簽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六百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孫某應當對陳某、張某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八十六條、第六百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共同償還原告黃某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1000元,共計6000元;
二、被告孫某對在陳某、張某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陳某、張某共同負擔,被告孫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權英愛
書記員王延升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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